甘肃省陇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2年04月19日 10:41 2388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土地复垦制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目标纳入矿山企业年检重要内容,确保土地复垦不欠新账,快还旧账。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国有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以政府投资为主。对历史遗留且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矿山,由政府投资治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建立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初步建成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规划期内,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加强邓家山铅锌矿区、厂坝铅锌矿区、小厂坝铅锌矿区、洛坝铅锌矿区、毕家山铅锌矿区、阳坝铜矿区、阳山金矿区等重要有色金属矿区地质环境监测,适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对矿区泥石流、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特别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的地区进行预防和治理。
  2010年使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0%以上,2015年、2020年分别达到45%、65%以上。2010年历史遗留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45%,2015年、2020年分别达到50%、70%以上。新建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和矿区复垦率2010年、2015年均应达到100%。矿产开采中不治理,破坏地质环境的状况得到基本消除,实现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二)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预防与治理分区
  按照分区管理的原则,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保护、预防、恢复治理。规划确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禁止勘查、开采区是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重点预防区主要是指新建、改扩建矿山及规划确定的勘查、开采区等易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
  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划定重点治理区,安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准入管理
  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限制开采砂金、锑等。严格执行新建(改扩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或方案编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补正,否则,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
  对生产矿山要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矿区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矿山企业年检重要内容。没有完成土地复垦任务的或没有按规定提存土地复垦费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控制,对造成矿山地质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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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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