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12年05月16日 11:17 14001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修订案)
2011年12月26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四章延期补偿费制度与超期费制度
第五章 限仓制度
第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七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九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延期补偿费制度、超期费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白银延期交收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规定水平时;
(二)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达到规定水平时;
(四)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五)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六)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保证金的调整按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五条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该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当市场出现下列情况时:
黄金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
白银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5%;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7%。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 ― P0)/P0 ×100% t=3,4,5
P0 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 为t交易日结算价,t= 3,4,5
第七条 当黄金、白银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3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35%;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40%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M的计算公式如下:
M=(Qt ―Q0)/Q0 ×100% t=3,4,5
Q0 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持仓量
Qt 为t交易日持仓量,t= 3,4,5
第八条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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