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最新取消和下放冷轧、稀土等行政审批项目
2013年06月28日 13:53 8474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发改委公布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6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2项。
取消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等。下放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等。
文件原文:
国务院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 |
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2 |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3 |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4 |
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5 |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6 |
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7 |
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8 |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9 |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0 |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1 |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2 |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3 |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4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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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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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6 |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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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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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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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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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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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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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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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23 |
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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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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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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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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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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