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08月07日 9:16 2682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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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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