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情况核查工作方案
2013年09月06日 14:11 10132次浏览 来源: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分类: 政策法规
各有关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质审批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公布给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的企业名单。请你厅(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任隽姝
联系电话:(010)66556254 84665534
附件:1.发文单位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情况核查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日
附件1:
发文单位
序 号 |
单 位 |
1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2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3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4 |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
5 |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
6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7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
8 |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
9 |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10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
11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12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
13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14 |
海南省环境保护厅 |
15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
16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
17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18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
19 |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
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2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surgicaldrapecn.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