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矿业权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09月23日 8:33 12752次浏览 来源: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矿业权交易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转让矿业权;但是,采矿权人不得将矿山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探矿权人可以转让其探矿权: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低勘查投放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有关费用;
(五)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市严格限制探矿权的分割转让。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人可以转让其采矿权: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主满一年;
(二)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有关费用;
(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十九条 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条 转让矿业权后,受让方矿业权期限为矿业权登记年限减去原矿业权人已经使用后剩余年限。
第三十一条 原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矿业权的,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时,由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收取矿业权价款。
第三十二条 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矿业权黑心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转让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矿业权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矿区范围和面积;
(三)勘查工作程度或者开采情况;
(四)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持矿业权转让合同、矿业权证书、,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当一并提拱相应的地质资料。
第三十五条 符合转让条件矿业权,可以在其有效期间内设定抵押权。
第三十六条 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矿业权价值的,抵押人应当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矿业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的矿业权的价值;将矿业权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的,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矿业权登记年限减去原矿业权人已经使用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八条 矿业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权时,抵押双方应当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抵押登记手续,经审核批准,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向抵押权人颁发矿业权他项权利证书。
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条 在抵押期间,矿业权人被吊销矿业权证书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矿业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自矿业权抵押合同解除之日起二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符合转让条件的矿业权,可以出租。
矿业权承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矿业权出租应当签订收面矿业权租赁合同。
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租赁双方名称、地址;
(二)矿业权的种类、矿业权证书号、矿区范围、面积和矿种: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缴纳方式;
(四)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矿业权租赁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矿业权人出租矿业权时,应当持矿业权租赁合同书、矿业权证书、承租人的资格证证书,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向承租人颁发矿业权他项权利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矿业权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矿业权承租人违背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
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和,必须由矿业权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自矿业权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二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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