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矿业权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09月23日 8:33 12753次浏览 来源: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章 矿业权评估
第四十八条 进行矿业权出让和交易,应当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市各级财政或者与单位、个人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其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其他情况投资形成的矿产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需要分别对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评估,探矿权人应当补足探矿权价格与采矿权价格的差额,对于国家出资和公益性探矿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招标、手卖、挂牌、协议出让矿业权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买人有违法行为的,由有指认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矿业权人不履行缴纳矿业权价款承诺的,由出让人依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进行矿业权交易的,由登记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低价出让矿业权或者擅自减免国家矿业权收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交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提供矿业权交易场所,发布矿业权市场信息,服务矿业权交易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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