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11日 11:9 3306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2008年—2010年:
  1、天津市蓟县老虎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2、天津市蓟县罗庄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
  3、天津市蓟县小渔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
  4、天津市蓟县砂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5、天津市蓟县大兴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一期、二期工程);
  6、 天津市水泥石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期工程);
  7、天津市石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
  8、 天津市蓟县夏庄子白云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9、 天津市蓟县肘各庄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10、天津市蓟县小龙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11、天津市蓟县罗庄子镇铁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2011年—2020年:
  1、天津市蓟县城关镇东后子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2、天津市水泥石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二期工程);
  3、天津市石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
  4、天津市蓟县许家台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5、天津市蓟县别山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6、天津市蓟县白涧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7、天津市蓟县五名山东滑坡地质灾害治理;
  8、天津市蓟县下营镇黄崖关崩塌地质灾害治理(津围公路旁);
  9、天津市蓟县白涧镇庄果峪地质灾害治理。
  见附表10。
  (四)矿区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矿山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对于新建和在建矿山毁损土地,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及时复垦,矿山闭坑后进行整体复垦,验收合格后方予以退还复垦保证金,使新建矿山和在建矿山毁损土地得到全面治理。
  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废弃土地,复垦重点为北部山前集中分布的历史遗留的采砂坑区域,并在南部平原区安排一定数量的粘土砖瓦厂土地复垦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工程带动武清、宝坻、大港、蓟县、宁河县和静海县分散的粘土砖瓦厂开采坑的土地复垦。
  到2010年,新建和在建矿山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矿区毁损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历史遗留闭坑矿山完成矿区土地复垦面积3.17平方千米,其中北部山区复垦土地面积2.40平方千米,南部平原区粘土砖瓦厂开采坑5个示范工程复垦土地面积0.77平方千米,历史遗留矿区土地复垦率达到26.4%。
  到2015年,新建和在建矿山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矿区毁损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历史遗留闭坑矿山新增矿区土地复垦面积1.28平方千米,其中北部山区复垦土地面积新增0.28平方千米,南部平原区粘土砖瓦厂废弃开采坑,在总结规划近期示范工程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成农用地性质土地复垦工作,新增复垦土地面积1.0平方千米。使历史遗留矿区土地复垦率达到37.1%。
  到2020年,新建和在建矿山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矿区毁损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历史遗留的闭坑矿山主要对平原区分散的粘土砖瓦厂开采坑进一步复垦,力争使所有废弃粘土开采坑基本达到可利用状态。见附表11。
  (五)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的有效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采用政府监管、市场运作、滚动治理的办法,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进一步落实《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暂行办法》,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预缴保证金,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开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要求,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规范开采,及时复垦。规划期内安排6处砖瓦厂废弃地的矿区土地复垦示范工程,以全面推动砖瓦厂废弃地的复垦工作。
  (六)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
  2008-2010年:
  1、天津市蓟县关停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
  2、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叠层石地质遗迹保护;
  3、利用遥感技术开展蓟县矿产资源开发动态监测;
  4、对蓟县山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重点监测与巡查;
  5、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
  2011-2016年:
  继续开展蓟县山区矿产资源开发动态监测和崩塌滑坡泥石流危险点进行监测,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形成较为系统的矿山环境监测体系,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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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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