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11日 11:9 33062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
在完成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市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加快完成蓟县、静海县、宁河县、宝坻区、武清区、大港区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审报批工作,完成市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
二、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一)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坚持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预审、审查和许可制度。包括保护矿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及开发利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公益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项目的安排,新建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等。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二)健全规划管理责任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与市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规划落实。建立规划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将规划主要指标任务分解为年度责任目标,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并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三)建立规划实施年度检查与阶段性评估机制
为保证如期完成规划目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检查和阶段性评估制度。年度检查主要对规划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年度规划执行情况报告。阶段性评估时间确定为2010年底和2015年,规划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实施的进展与成效、各项任务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经验等;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造成的原因、面临的新形势;提出规划修编、调整的建议。
(四)加强规划实施监督制度
构建市政府、区(县)和行政责任主管部门纵向监督,人大、政协、各委办局横向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3个方面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体系。监督的内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是否符合规划设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是否符合规划分区,矿山环境保护治理是否按规划设置进行及完成情况,矿产资源总量是否得到控制。
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拓宽实施规划的资金渠道,完善规划实施的经济措施
(一)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
建立公益性、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良性互动机制,实现中央、地方、社会资金的有效衔接。
1.按照规定的用途,科学合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
2.鼓励支持中石油大港油田分公司对油气勘查的资金投入;鼓励用热单位对地热勘查和开发的资金投入。
3.积极争取国家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4.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业权,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二)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经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为鼓励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展利用尾矿生产人工砂、矿层中夹石综合利用、矿层顶底板低品位矿配矿试验研究、利用粉煤灰替代部分粘土资源烧制砖瓦、利用页岩制砖、地热尾水再利用等研究项目,凡经论证同意立项的,均可获得一定量的资金补助。
对于浪费矿产资源、采富弃贫、未达到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回收率指标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年检。
(三)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贯彻执行《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6]74号),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
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和规范矿业领域中介机构,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矿业权市场准入规模,加大惩治扰乱矿业权市场的行为力度。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推进矿业权信息公开化,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繁荣、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扩大矿业权招拍挂范围,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引导矿业权人珍惜、保护和集约利用矿产资源,调控好矿业权投放总量及时序,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严格实行《天津市地热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热资源开发的单位,必须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地热采矿权。
五、建设矿产资源规划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
主要建设以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为基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矿业权设置、矿产资源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等主要规划内容的动态进行适时了解和监督,以规划管理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surgicaldrapecn.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