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11日 11:9 33064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目标
支持石油、天然气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合理开发利用地热、地下水资源,限制蓟县山区建筑石料的开采。
在地热资源开采层位结构调整中,要适当减少新近系热储层的地热资源开采比重,至2010年,将新近系热储层的地热资源开采比例由目前的46%减少到42%。
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合理开发蓟县山区砖瓦用页岩。
规划期内根本扭转北部山区非金属矿山布局“小、散、乱”的局面,开采矿山数控制在5个之内。
(3)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目标
到2010年,大港油田原油采收率在现有28%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到2010年,50%单井供热尾水排放温度不高于35℃,地热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53%;到2015年,50%单井供热系统实现尾水排放温度不高于25℃,地热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64%;到2020年,100%单井供热系统实现尾水排放温度不高于25℃,地热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75%。该目标首先在限制开采区强制实行,逐步向其它分区推广。
到2010年,新增地热供热项目90%建成采灌系统。在每个对井回灌开采系统中,基岩裂隙型热储回灌率达到80%以上,新近系孔隙型热储回灌率达到30%;总回灌量达到地热资源开发总量的20%。至2015年,在每个对井回灌开采系统中,基岩裂隙型热储回灌率达到90%以上,新近系孔隙型热储回灌率达到40%;总回灌量达到地热资源开发总量的30%。至2020年,总回灌量达到地热资源开发总量的40%。
到2010年,将建筑用石料综合利用率由目前的85%提高到90%。2015年达到93%,2020年达到95%。
5、矿业权设置目标
规划期内新增设置矿业权数量见表2-2。
表2-2 矿业权规划设置表
规划期 2008-2010年 2011-2015年 合计
探矿权 9 5 14
采矿权 30 17 47
6、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目标
2010年目标:
集中治理蓟县官庄镇、许家台乡一带废弃采砂坑,连片治理集中分布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和国有大型矿山环境共11处,其中建立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2处,使当地矿山环境状况得到初步改善。
建立山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预警监测和巡查工作,对关闭小型矿山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
制定矿山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监管力度,初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2015年目标:
全面推广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的经验,对蓟县山区集中分布的废弃露天采石场连片治理,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6项,使当地矿山环境状况明显改善。
对蓟县山区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治理,实施治理工程3项。
建立比较完善的矿山环境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地质环境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投入使用。规划具体指标见表2-3。
表2-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目标
目标分类 矿山分类 2008-2010 2011-2015 属性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 新建和生产矿山 全面治理 约束性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25 40
矿区土地
复垦率(%) 新建和在建矿山毁损土地 全面复垦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 25 35
2020年展望:
所有小型矿山全部关闭,国有大型矿山天津市石矿进入生产末期,积极做好矿山闭坑后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历史遗留闭坑矿山环境得到根本治理,打造绿色蓟县中等旅游城市品牌。
(2)平原区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到2010年,通过压缩地下水开采量,调整开采布局,有效控制地面沉降;进一步完善地下水环境和地面沉降监测体系,完成滨海新区3处分层标建设和3组分层标自动化监测设施建设,完成20个地下水监测点自动化观测;重点完成6处砖瓦厂废弃矿山土地复垦试点工程,有序开展砖瓦厂废弃矿山土地复垦工作。
到2015年,通过全面落实禁采区地下水禁采规定和限采区的限采措施,使全市地面沉降控制区(蓟县、宝坻区除外)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30毫米左右,外环线以内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15毫米左右,滨海新区城市规划区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20毫米左右;建设2组地面沉降分层监测标。完成2组分层标自动化监测设施建设,10%地下水监测点实现自动化监测。
完成砖瓦厂废弃矿山土地复垦试点工程,进一步带动砖瓦厂废弃矿山土地复垦有序进行。
到2020年,全市地面沉降控制区(蓟县、宝坻区除外)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20毫米左右,外环线以内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10毫米左右,滨海新区城市规划区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15毫米左右;建设2组分层监测标和基岩标,完成2组分层标自动化监测设施建设,20%地下水监测点实现自动化监测。
7、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目标
2010年底以前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天津市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规范地热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的要求》、《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
2015年底以前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技术指南》。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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