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11日 11:9 33067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按照“有序有偿、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与资源供给情况,优化配置资源,充分运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资源政策,逐步改善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状况,提高优势矿产的保护性开采能力,对石油、天然气、地热、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灰岩)、砖瓦用页岩、地下水和矿泉水开发总量进行调控。其中石油、天然气、砖瓦用页岩和矿泉水为预期性指标,其余均为约束性指标。
石油、天然气:根据稳定陆上老油区、加快滩海新油区的开发思路,确保大港油田油气产量稳中有升,石油、天然气产量稳定在500万吨/年和3亿立方米/年。
地热:根据地热资源储量及建设生态城市的需求,到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分别控制在3300、3900和4300万立方米/年。
地下水:到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开采量分别控制在6.3、5.7和5.7亿立方米/年。
其它矿产:根据资源状况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规划期内水泥用灰岩产量保持在180万吨/年;建筑用白云岩开采量保持在210万吨/年;砖瓦用页岩开采量保持在350万吨/年;矿泉水开采量到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分别控制在50、80和100万吨/年。
锰方硼石矿和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为禁止开采矿种,其他金属矿产因矿床规模小,且开采后破坏环境,规划为禁采矿种。
二、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一)规模结构调整
北部山区零星分布的小采石场,生产规模小,交通条件差,经济效益不高,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通过对已有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依法进行整合,优化矿山布局和企业结构,促进形成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格局。设置与矿山资源储量相协调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对不符合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的生产矿山,进行整改联合。依法关闭无证开采、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到2010年使北部山区非金属矿山企业调整到5个以内。全市各类矿山大中小比例达到3:3:4,实现适度集中,优化布局。
我市建材矿山、地热和矿泉水开采准入规模见附表7-附表8。
在地热资源开采层位结构调整中,要适当减少新近系热储层的地热资源开采比重,至2010年,将新近系热储层的地热资源开采比例由目前的46%减少到42%。
(二)技术结构调整
鼓励矿山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依靠科技进步,实现规范化、清洁化开采,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降低产污强度。发展利用地热地板辐射采暖和地源热泵技术,推广地热采灌技术,组建采灌系统,加大地热尾水回灌力度。
(三)产品结构调整
优化产品结构,鼓励矿山根据市场需要适度延伸产业链,调整矿产品生产结构,促进单一产品向配套产品、高耗能产品向低能耗产品的转化,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严格控制单一利用地热的开发方式,大力发展集地热供暖、康乐旅游、养殖等综合利用模式;压缩实心粘土砖产量,控制性开发页岩资源制造建筑用砖。
天津地区具有丰富的浅层地热能资源,在完成浅层地热能资源应用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通过建立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加快浅层地热能资源的推广应用。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区
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矿业开发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根据本市矿产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开发利用方式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划分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控制开采区和鼓励开采区。重点规划矿种为对天津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和影响的石油、天然气、煤和煤层气、地热、地下水。
(一)禁止开采区: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核心区、重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轨道交通及主要公路可视范围和国家与地方规定的不得开采矿产的地区为固体矿产禁止开采区;对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海岸带及开采地下水已造成重大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县城区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规划期内划定蓟县国家地质公园8个景区核心区、于桥水库及周边水源一级保护区、蓟县前干涧-东水厂锰方硼石矿分布区、天津市中心城区、塘沽区城区、汉沽区城区、大港区城区、武清区城区和沿海防潮堤(堤内2千米、堤外3千米,合计5千米)范围内的海岸带(含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南疆码头等9处为禁止开采区,其中蓟县山区固体矿产禁止开采区3处,南部平原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6处。
在蓟县山区固体矿产禁止开采区内,严禁开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活动,依法关闭现有矿山企业,及时复垦被破坏的土地。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巡查监督,防止盗采。
在南部平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南水北调通水前,凡地表水(引滦水)已到达的地区严禁新打开采井,现有开采井取水量要按计划逐年压采,到2009年底达到压缩30%以上超采量的目标;对水质、水温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开采地下水,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在无地表水(引滦)水源的地区,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南水北调通水后,已有地表水(引滦、引江)供水的地区严禁新打开采井,现有开采井取水量要逐年压缩,3年内达到压缩50%以上超采量的目标,5年内达到不超采的目标;对水质、水温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开采地下水,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在无地表水(引滦)水源的地区,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二)限制开采区:具有地方特色且资源储量有限需要保护的矿产地、国家和省级生态区、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经济发达的城区和人口密集区、现有技术条件开发对环境具有破坏性影响的矿产分布区域。本规划期内划定1处固体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区;划定1处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划定5处地热限制开采区,总计7处限制开采区。
蓟县山区除禁止开采区以外地区为固体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区。
地热限制开采区主要指热储在本区域内开采强度大,新近系热储年水位下降速率大于3米;基岩热储年水位下降速率大于5米的区域。 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及周边部分地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等。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主要指累计地面沉降量超过1000毫米或者近年来年沉降速率超过10毫米的地区。包括环城新四区外环线以外部分,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城市规划区以外部分,武清区、宁河县部分地区和静海县。
在固体矿产限制开采区内根据城市规划和生态区建设,坚持资源环境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论证,严格限制区内新建矿山的审批,对已有矿山通过逐步实行规模结构调整、技术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实现科学、规范化开采。大幅度压缩矿山数量,严格控制开采总量。
地热限制开采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开采井且必须采用对井采灌模式,具备回灌井施工条件的必须补建回灌井,加大回灌量,确保区内新增回灌量大于新增开采量。不具备回灌条件的,进行系统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提高综合利用率,降低资源消耗量。优先安排市重点项目和集约化技术水平高、综合效益高的项目。到2010年尾水直接排放量低于当年开采量的50%;到2015年尾水直接排放量低于当年开采量的40%;到2020年尾水直接排放量低于当年开采量的30%。严格控制单井开采指标,执行超采加价收费制度。有城市热网条件的地热井,将供热负荷并入城市热网,有效降低地热资源消耗。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凡地表水(引滦、引江)供水的区域,原则上严禁新打开采井,已批准开采的单位,严禁新增许可水量,并随企业停用和开采量的自然衰减逐步减小开采量;无地表水供水的区域内,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三)控制开采区:本规划仅对地热、地下水设控制开采区。
地热控制开采区是指热储层的地热开采强度略有超标或基本平衡,新近系热储年水位下降速率小于3米;基岩热储年水位下降速率小于5米的区域。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和城镇的外围地区。
地下水控制开采区是指地下水采补基本平衡或略有超采的地区,主要分布于天津中北部,包括宁河县部分、宝坻区部分以及蓟县等地区。
本规划期内,共划定控制开采区12处,其中地下水控制开采区1处,地热控制开采区11处。
地热控制开采区内控制新井的审批,新增项目资源消耗量小于该区域内增加的回灌量。采用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地热采暖项目必须采用回灌开发模式,不具备回灌条件的要进行系统改造,使地热尾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排放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地下水控制开采区内要注意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在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开采层次和开采布局,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鼓励开采区:主要指矿产资源丰富,分布相对集中,资源储量可靠,国家急需矿种,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开采的地区。本规划仅对石油、天然气开采设鼓励开采区1处。范围为自静海县唐官屯——西青区王稳庄——津南区西泥沽——塘沽宁车沽一线以东、海河以南陆域和沿岸水深5米以浅的滩海地区。
在石油、天然气鼓励开采区内,通过开展先进地震勘探技术攻关及推广应用、深化地质综合研究、优化预探部署方案和提高油气资源的采收率等措施,以提高油田的产油能力。
见附表5。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surgicaldrapecn.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